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保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1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2民初1712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保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借款本金166828.55元及利息(含罚息)5623.18元(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并以166828.55元为基数,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利率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6利息;二、被告曹保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500元;三、如被告曹保先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有权就曹保先、蒋忠琴所设定的抵押物(位于含山县东山·银河华庭10幢1单元501号房)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金额为364284元);四、被告蒋忠琴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后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被告曹保先、蒋忠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曹保先、蒋忠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