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燕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1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2民初501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爱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02271.19元、滞纳金7562.46元(利息、滞纳金均计算至2018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二、被告沈燕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三、被告沈燕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爱祥追偿;四、如被告汪爱祥、沈燕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有权对被告汪爱祥抵押的车牌号为皖e26738的汽车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的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的财产后,其价款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部分,归被告汪爱祥所有,不足部分,被告汪爱祥、沈燕春需继续清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8元,由被告汪爱祥、沈燕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