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9********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泾民一初字第01325号
案号
(2020)皖1823执恢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明、吴学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严金生借款11.1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年利率为10%,其中5万元的3利息自2009年4月10日起算、1万元的利息自2009年7月10日起算、2.5万元的利息自2009年7月20日起算、2.6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3月15日起算,扣除被告已付利息5025元,剩余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收取107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王明、吴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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