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11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22民初685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晓静、被告马鞍山易买特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裴文英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刘晓静、被告马鞍山易买特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