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庆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4********3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4民初641号 |
案号 |
(2020)湘0224执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贺庆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军偿还瓷砖货款121 50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按照未清偿本金自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贺庆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