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庆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4********3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224民初641号
案号
(2020)湘0224执6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茶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贺庆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军偿还瓷砖货款121 50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按照未清偿本金自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贺庆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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