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9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63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浏阳市天天红烟花制造厂、邱柏平、邱恒欠浏阳市志明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 022 300元,由浏阳市天天红烟花制造厂、邱柏平、邱恒共同于2020年3月5日之前支付40 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50 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150 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00 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100 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100 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60 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160 000元,余款162 3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二、如果浏阳市天天红烟花制造厂、邱柏平、邱恒未按上述协议内容按期足额履行,则浏阳市天天红烟花制造厂、邱柏平、邱恒需向浏阳市志明包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浏阳市志明包装有限公司有权自浏阳市天天红烟花制造厂、邱柏平、邱恒逾期之日起就浏阳市天天红烟花制造厂、邱柏平、邱恒全部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浏阳市志明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14 000元,减半收取7 000元,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12 000元,由浏阳市天天红烟花制造厂、邱柏平、邱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