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3********4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5民初81号 |
案号 |
(2020)湘1025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廖文峰、肖登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 000 000元及其利息468 244.8元(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2019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8.544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陈文峰、郭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被告陈文峰、郭敏所有的房产【位于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号201的房产(产权证号:郴房权证北湖字第714024426、714024427号)】,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 546元,减半收取21 273元,由被告廖文峰、肖登艳、陈文峰、郭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