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永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25民初676号 |
案号 |
(2020)湘0225执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彭永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建光借款本金150 000元,并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2.1%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建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永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