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4845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5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张安辉、王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黎艳借款本金7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已付利息48 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808元,减半收取1 404元,由张安辉、王杏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