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伟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81********33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1161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何勇权、余伟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浏阳市奥斯特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 844 45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 84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980,减半收取计10 990元,由何勇权、余伟慧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