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蔺华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1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47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蔺华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枝兰100 000元及违约金12 000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0 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的违约金12 000元,以及自2018年9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蔺华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