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江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81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隆民一初字第1547号
案号
(2020)湘0524执恢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江龙赔偿原告范青毛经济损失106 102.70元,扣减已支付的20 000元,还应赔偿86 102.70元;二、被告李宏晏对徐江龙应赔款项中的52 177.8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应付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或支付至本院标的款帐户(户名为隆回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账号为8523030900000166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范青毛负担150元,由被告徐江龙负担33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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