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2********7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1民初1923号 |
案号 |
(2020)皖1221执1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被告的非婚生子李永恒由原告李夫保抚养教育,被告王芳从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年支付非婚生子李永恒抚养费7200元(每月6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当年应支付的抚养费,至非婚生子李永恒年满十八周岁止。4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夫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