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小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6********2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3民初2607号
案号
(2020)皖0523执5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鸠江区沈巷镇钱村汽车租赁经营部与王小三分别于2018年12月1日、2018年12月19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王小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鸠江区沈巷镇钱村汽车租赁经营部租赁费19000元(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6月10日)及车辆违章且技术检验逾期罚款850元并协助处理记33分处罚;三、驳回鸠江区沈巷镇钱村汽车租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王小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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