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3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24民初145号
案号
(2020)皖1824执3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绩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利息12662.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26日),另承担自2018年10月27日起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程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7-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许东峰、被告胡丽玲、被告许斌、被告胡芹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许东峰、被告胡丽玲、被告许斌、被告胡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晓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02元,由被告程晓飞、被告许东峰、被告胡丽玲、被告许斌、被告胡芹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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