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5********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5民初158号 |
案号 |
(2019)湘1025执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桂英借款本金1 802 946元及至2019年2月6日止的利息380 0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2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何建华对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1 445 406元、至2019年2月6日止的利息380 000元、从2019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陈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何明燕、何建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 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 040元,由原告陈桂英负担1300元,由被告何明燕、何建华负担28 7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