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1********5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3209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6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张海波、龙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11月5日止的利息为 4 588.51元;之后利息以剩余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25‰计算,自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425‰);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张海波名下位于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强盛村团结小区的房产一栋(浏房权证字第711011175号)在抵押权[湘(2017)浏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037号]登记范围内就该房产的处置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300元,减半收取1 650元,由张海波、龙红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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