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0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3民初2665号
案号
(2020)皖1623执20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傲、杨素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27945311.2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本金27945311.24元,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清结之日止)、支付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元(律师代理费);14二、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位于城关镇永兴路与创业路交叉处证号:产权证号为201509055、201509056、201509057、201509059、201509060、201509061、201509062、201509063、201509064、201509065、201509066、201509067、201509068、201509069、201509070、201509071、201509072、201509073、201509074、201509075、201509076、201509077、201509078、201509079、201509080、201509081)提供抵押反担保的房产;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位于工业园永兴路南侧[证号为利国用(2011)字第003号5978.1平方米、第004号50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林芳、王建标、高燕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取得价款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芳、王建标、高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傲、杨素贞追偿;四、驳回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627元,由被告李傲、杨素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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