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1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2民初1803号
案号
(2020)皖0522执7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借款本金217344.55元,利息、罚息8727.96元(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自2019年7月16日以217344.55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对涉诉抵押物即位于含山县状元府4幢1单元401房产享有抵押权(权证字号:含山县房地权证环峰字第14004191号),如被告许磊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许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律师费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计2520元由被告许磊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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