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22民初82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裴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借款本金192,166.66元、支付利息(含复利)利息273,836.56元,合计466,003.22元(利息按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9月19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裴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裴军的皖ebx555号汽车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姚翔对被告裴军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姚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裴军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51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负担301元,被告裴军、姚翔负担4,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