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1********1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81民初2339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恢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明、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汪洪民借款11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汪明、刘波已向原告支付利息105000元,此款在执行中一并扣除);二、被告安徽鸿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6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庆同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被告汪明、刘波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7575元,执行中再由被告汪明、刘波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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