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8********0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28民初2295号
案号
(2020)皖0828执10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岳西县天峰工贸有限公司应返还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按年利率8.265%计算;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按年利率8.265%加收50%计算),扣除储甲根、胡竹琴、胡竹英已代偿的70万元后的债务余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二、胡碧峰、谢芳对上述债务余额承担连带责任。胡碧峰、谢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岳西县天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储甲根、胡竹琴对岳西县天峰工贸有限公司享有40万元追偿权。胡竹英对岳西县天峰工贸有限公司享有30万元追偿权。三、驳回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已扣除调解分摊部分诉讼费),由岳西县天峰工贸有限公司、胡碧峰、谢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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