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2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4刑初306号 |
案号 |
(2020)皖1324执19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梁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9年1月3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红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90四、被告人罗忠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102946.75元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上缴国库,余款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梁峰、梁飞、郭红军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二十万元、二万元,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梁飞亲属已在本院代为缴纳一万元,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依法上缴国库,其余款继续追缴。)六、被告人罗忠良虚开骗取的税额人民币1382946.7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罗忠良已退人民币150万元至泗县公安局,除去虚开骗取的税额人民币1382946.75元,余款罗忠良自愿缴纳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均依法上缴国库。)七、泗县公安局扣押的泗县通达木业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一枚、泗县万顺木业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一枚、梁飞私章一枚、记账笔记本两本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