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伟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2********5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24刑初573号 |
案号 |
(2020)皖1324执2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郭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36年3月28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伟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33年3月10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平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61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郭蕾、谢伟文、李平山合同诈骗违法所得259.12万元,返还被害人郭啼鸣32.2万元、石方稳2万元、杜德成23.64万元、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61.28万元、张天华50万元、吴洵成60万元、王汝寿30万元;追缴被告人郭蕾、谢伟文、李平山诈骗违法所得129.16万元,返还被害人刘万建47.64万元、吴洵成35.6万元、吴其华14.13万元、张天华31.79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