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刑终55号
案号
(2020)皖0506执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6刑初133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被告人潘亚敏的个人物品:身份证一张(姓名为潘亚敏的二代身份证)、手表一块(男士腕表、外表为金黄色、品牌为rolex)、手机一部(外表为黑色、品牌为苹果7、直板手机)、钥匙一串(十把钥匙、一个钥匙扣)、香烟半包(中华牌软包香烟)、打火机一个(外表为银白色),依法发还被告人潘亚敏;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八千三百零五元(该款项已汇入含山县公安局对公账户)折抵赃16款,依法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二、撤销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6刑初133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即被告人潘亚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潘建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潘亚敏、潘建明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六百七十五万三千二百九十五元,依法责令退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八千三百零五元已折抵扣除)。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亚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建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五、违法所得四千六百七十六万一千六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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