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8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4民初319号
案号
(2020)皖0504执29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蔡胜玉、郭丽珍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合同、解除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蔡胜玉、郭丽珍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蔡胜玉、郭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7342708元、利息69338.65元(利息截至2019年11月7日),合计7412046.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蔡胜玉、郭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2025333.33元、利息19666.2元(利息截至2019年11月7日),合计2044999.5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四、若蔡胜玉、郭丽珍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所欠上述第二项债务,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折价、拍卖、变卖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润泽家园18-101号至114号、18-129号、18-201号至229号、18-232号共计45套不动产,并以折价、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的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蔡胜玉、郭丽珍追偿。六、若蔡胜玉、郭丽珍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所欠上述第三项债务,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折价、拍卖、变卖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牡丹园1-5号不动产的所得价款抵押范9围内优先受偿。七、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蔡胜玉、郭丽珍、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8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686.5元,由蔡胜玉、郭丽珍负担,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5807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蔡胜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00798122276B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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