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2********1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2民初1413号 |
案号 |
(2020)皖1122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辉、张广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90.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沈辉的抵押物(该抵押物登记在沈辉名下,在来安县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来他字第201500223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被告沈辉、张广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