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0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3民初538号
案号
(2020)皖1323执17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伟、叶会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兴付垫付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兴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50元,由被告蒋伟、叶会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7750元,上诉费账号4121200010400005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务必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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