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4民初3126号
案号
(2020)皖0504执29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潘冬冬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8年5月29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0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钱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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