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小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224********5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4民初3469号
案号
(2020)湘0524执1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建国、蔡小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至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7014.65元,2019年7月23日开始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1.88%上浮30%计收,息随本清;二、被告范建国、蔡小红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黄友爱、范爱华对以上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0元(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28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范建国、蔡小红、黄友爱、范爱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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