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02********6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81民初1415号 |
案号 |
(2020)湘0981执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胡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青山返还信誉保证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确定方式以本金350000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青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1010元,由被告胡建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