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2********7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381民初246号 |
案号 |
(2020)湘0381执恢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柏平、李明共同偿还原告傅志方本金253 000元及利息(本金283 000元,按月息2分,自2013年8月5日起计算2014年8月5日止;本金253 000元按月息2分,自2014年8月6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傅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财产保全费1 935元,合计人民币7 535元,由原告傅志方负担1 535元,由两被告李柏平、李明共同负担6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