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2********7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381民初246号
案号
(2020)湘0381执恢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柏平、李明共同偿还原告傅志方本金253 000元及利息(本金283 000元,按月息2分,自2013年8月5日起计算2014年8月5日止;本金253 000元按月息2分,自2014年8月6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傅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财产保全费1 935元,合计人民币7 535元,由原告傅志方负担1 535元,由两被告李柏平、李明共同负担6 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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