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4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1民初2772号 |
案号 |
(2020)皖0121执1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车辆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董学华、丁鹏、李永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22000元,其中:交强险限额赔偿122000元,商业险限额赔偿200000元;二、被告叶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一次性赔偿原告董学华、丁鹏、李永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2151.50元;三、驳回原告董学华、丁鹏、李永珍的其他诉讼请求。1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董学华、丁鹏、李永珍负担225元,被告叶凯负担9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负担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款项汇至,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注明案号),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