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甄孟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2********6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2民初5251号
案号
(2020)皖0122执2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名都电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货款102540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本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名都电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本诉原告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对本诉被告甄孟军的诉讼请求;7四、驳回反诉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名都电机厂对反诉被告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为1379元,由本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名都电机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反诉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名都电机厂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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