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龙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1********6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天民一初字第00731号
案号
(2020)皖1181执恢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虞发林、张龙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宏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3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虞发林、张龙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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