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燕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3********1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03民初2369号
案号
(2020)粤0803执1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燕明、陈兵、林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菉邨路三区7号701号房腾出并返还原告陈月桃。二、被告陈燕明、陈兵、林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月桃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计至三被告实际搬离701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月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被告陈燕明、陈兵、林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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