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4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2民初1398号
案号
(2020)皖0822执12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鑫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操妹预付款68.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二、被告周敏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东莞市鑫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0元,由东莞市鑫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周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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