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卫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7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22民初1364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恢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卫军偿还给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0元并按月利率9‰计算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至贷款还清之日止;700000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胡良仗、阳召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卫军所有的坐落于衡南县铁丝塘镇铁丝南路的住宅、门面(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铁丝塘字第00013538号、他项权证:南房他证字第18008081号)及被告胡良仗、阳召美所有的坐落于衡南县铁丝塘镇铁丝南路的住宅、门面(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铁丝塘字第00011988号、他项权证:南房他证字第1800808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胡卫军、胡良仗、阳召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