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舒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76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4196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6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黎舒慧、黄佩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浏阳市大瑶镇青松商店支付货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浏阳市大瑶镇青松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黎舒慧、黄佩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申请费470元,共计870元,由黎舒慧、黄佩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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