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5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2民初1199号 |
案号 |
(2020)皖0222执1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明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借款本金48930元及利息1468.92元(2020年1月236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后期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8.805%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魏明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吴闯、魏安玉对上述借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闯、魏安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明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明、吴闯、魏安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