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成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5********5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4民初3815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成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1582.8元(该款直接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7858230112);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成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被告刘成兵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成兵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刘成兵于本判决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