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林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5********3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023民初303号
案号
(2020)皖1023执3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梁浩松、宋林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垫付款191955.89元;二、驳回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8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343元,由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0元、梁浩松、宋林彬共同负担73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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