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支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1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灵民一初字第00388号 |
案号 |
(2020)皖1323执恢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支伟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任武各项损失25000元,如果逾期未支付,按29000元执行;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任武各项损失10800元;(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220401040000923,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城关分理处。)三、原告任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任武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