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21********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华法民初字第459号
案号
(2020)湘1129执恢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赖育平、林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安德定金200 000元;二、限被告赖育平、林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安德预付款130 800元;三、驳回原告陈安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08元,由原告陈安德负担3576元,由被告赖育平、林辉负担563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赖育平、林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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