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6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3刑初188号 |
案号 |
(2020)苏1203执1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徐学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倪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邵二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霍祥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421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孙浩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陈建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戴慧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於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犹连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取保候审保证金冲抵人民币一万元,余款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吴跃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刘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2(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二、被告人戴慧忠、於琴、犹连琴、吴跃根、刘明向公安机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0000元、164146.88元、160120元、50000元、67500元,被告人吴跃根向本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3300元,分别发还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徐学碗、倪建华、霍祥文、邵二喜、孙浩程、陈建辉犯罪所得赃款,分别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