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森博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民终139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2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森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维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刘志华、孙清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倪成珍支付保证金189720元及利息(以897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变更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志华、孙清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倪成珍支付2193985元及利息(以2034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以21939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76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56元,由刘志华、孙清海负担32068元,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森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倪成珍负担5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7元,由上诉人刘志华负担2495元,倪成珍负担45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93330959281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洋河新区发展大道与洋河大道交叉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