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戈建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5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2民初1227号 |
案号 |
(2020)皖1822执1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戈建勇、姚朝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郑保成偿还借款本金4731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是以4751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5该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金明有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戈建勇、姚朝朝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保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戈建勇、姚朝朝、金明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