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林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30********9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3民初6361号
案号
(2020)皖1623执2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林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锋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4二、被告盛立功、江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还款责任,盛立功、江南偿还欠款后有权向被告江林懋追偿,向江林懋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盛立功、江南平均分担;三、依法驳回原告刘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江林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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