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8********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6民初414号 |
案号 |
(2020)皖1226执1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张保柱与龚平于2007年9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二、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保柱购房款172920元、赔偿张保柱损失534708元,合计707628元;三、张保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龚平、马玉华、马玉颍损失30720元;四、驳回张保柱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龚平、马玉华、马玉颍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3元,张保柱负担5713元,龚平负担8570元;反诉费3275元,张保柱负担1310元,龚平、马玉华、马玉颍负担19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2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