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1********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1170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1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倪玉和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江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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